勞動者與兩家單位簽訂勞動
合同是否違法這個不是一定的按照勞動
合同法來說,一名勞動者原則上只能和一家用人單位簽訂勞動
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同時與兩家用人單位簽訂勞動
合同很可能會導致一些法律上的沖突。其中還特別規定,如一名勞動者違法與第二家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原單位發現后提出,勞動者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并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但也不是絕對的,如果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存在,但不存在實際勞動行為或因為特殊原因沒有發生實際勞動的,或得到第一家用人單位許可的,也可以與第二家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比較典型的例子是一部分國有企業內部人員內退,或原一些企事業單位實行的停薪留職行為,勞動者和原單位保留勞動關系,但不再發生實際勞動,僅僅是社保關系掛在原單位,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再向勞動者提供勞動崗位的,勞動者可以另行尋找新的用人單位。根據《勞動
合同法》的規定: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很顯然,與多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
合同并不違反此法。但如果給先訂立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正好也應證了此法第八十九條的重性。(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是自己權益維護的重要基礎,但是在生活中,有些人因為利益的
關系就會出現違反有關法律的情況,進行雙份
合同的簽訂,一般情況下是違法的,但是在有關法律的規定中,只要自己的情況符合一定的規定,自己的行為就不違法。律圖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