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解除
合同要賠償多少
違約金 一、用人單位解除
合同要賠償多少
違約金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勞動
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
合同到期后不續簽勞動
合同的情形:
1、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
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2、公司降低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
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3、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
合同,終止勞動
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同時,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予以經濟補償的計算:
三、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
合同
1、預告解除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2、即時解除
(1)未按照勞動
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
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
合同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
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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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要賠償多少
違約金有了心中的答案。用人單位如果與勞動者解除勞動
合同,需要在解除
合同后根據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按規定支付
違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