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幾年算事實婚姻?
現在法律不承認事實婚姻,不管
同居幾年,沒有辦理登記結婚手續的都不算。
同居是指男女雙方基于彼此有好感,一般是愛情的基礎上,以男女朋友的身份共
同居住生活在一起的一種方式。
而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雖然都滿足了結婚的條件規定,但實際卻又沒有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之后雙方便以夫妻關系對外公開同住一起,身邊的親戚朋友、鄰里群眾也認同兩者是夫妻關系的結合。
事實婚姻也是婚姻關系存在的一種方式。同時,在認定屬于事實婚姻的時候,往往需要具備以下幾點:
1、事實婚姻中男女雙方必需各自都無配偶,或者說雙方均都是未婚的,要注意這里的配偶一般是指合法的配偶,也就是得到了法律認可的;
2、事實婚姻中的男女雙方都是以婚姻為目的共同生活在一起,并以夫妻關系對外公開,親戚鄰里朋友也認同雙方的婚姻關系。也就是說此時在當事人的眼里,認為這樣就會建立“婚姻關系”,但從法律上面來看并不是這樣;
3、男女雙方均符合《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對結婚的必要條件和禁止要求規定,也就是說當事人雙方符合法定結婚年齡、是自愿與對方辦理結婚手續,同時也不屬于近親結婚、沒有患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幾種疾病;
4、事實婚姻中的男女雙方沒有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婚姻關系。若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同時還辦理了登記手續,自然此時就會成立合法的婚姻關系,也就不存在事實婚姻一說了。
在我國新頒布的《民法典》中,已經取消了事實婚姻這一說法,雖然已經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但對于事實婚姻也是給予了有條件的保護。如今,法律方面只承認已經在婚姻登記機關做過登記,有合法手續的婚姻關系,也就是說,無論是否舉行了婚禮,只要沒有進行結婚登記,男女雙方以婚姻為前提的
同居關系是不被法律承認保護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兩種情況需要區別對待:在1994年2月1日國家頒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之前,男雙兩方符合事實婚姻所必需具備的幾個要點的
同居關系,可以認為是事實婚姻;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實施后,男女雙方就算是符合事實婚姻所有要點的
同居關系,也不能認為是事實婚姻。實踐中,各位也要根據這個時間點,對事實婚姻與
同居關系給予正確的區分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