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變更
合同起訴時效是多少? 一、可變更
合同起訴時效是多少?
一般的
合同糾紛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訴訟時效為二年
幾類特殊的爭議,如租賃
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爭議,保管
合同中寄存物被丟失或損毀的爭議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由于
合同的復雜性、地域性,因此,因國際貨物買賣
合同和技術進出口
合同爭議提
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
其他法律規定了特別時效的,依照其規定,如海商法規定的貨運賠償請求權的時效為一年。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當應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二、變更條件
可變更
合同在我國現行《民法通則》和《
合同法》里稱為可變更、可撤銷
合同。可變更事由有以下:
1、欺詐。故意隱瞞與訂立
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2、脅迫。
3、乘人之危;
4、重大誤解。對
合同性質的誤解(如將保管作務贈與);對
合同當事人的誤解;對
合同標準的的誤解。
5、顯失公平的、可撤銷
合同。
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重大誤解的
合同
所謂重大誤解的
合同,是指行為人因對
合同的重要內容產生錯誤認識而使意思與表示不一致的
合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1條規定:“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結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該規定解釋了重大誤解的
合同的基本內容。
在民法理論上,重大誤解又稱為錯誤,其情形有二:
(1)意思與事實不一致,
(2)意思與表示不一致。按照德國法學家薩維尼的見解,前者為真正之錯誤,即動機錯誤;后者為非真正之錯誤,即法律行為之錯誤或直接稱為錯誤。
重大誤解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1)誤解是當事人認識上的錯誤。該錯誤的產生是當事人的內心意思缺陷,不是其他原因。當事人的意思真實與其內心意思是一致的,就是由于缺乏必要的知識、技能或信息等內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對
合同的內容等發生誤解。
(2)誤解是當事人對
合同內容的認識錯誤。誤解的對象是
合同的內容,是對
合同內容的認識錯誤,因此而使當事人訂立了
合同。
合同的內容,主要是
合同的主要條款,當事人對
合同的主要條款的認識發生誤解,才能夠成為重大誤解。在訂約的動機上,在
合同用語的使用上,都可能發生誤解,不能構成重大誤解。
(3)誤解直接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基于當事人對
合同內容的錯誤認識,因而,就必須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給誤解的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正是由于這樣,法律才將重大誤解作為
合同相對無效的理由,授予發生誤解的當事人以變更權或撤銷權。
綜
上訴述,您可以知道可變更
合同起訴時效為一年,在這一年內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維權。可變更
合同的事由有五種,分別是一方存在欺詐,威脅,乘人之危,重大誤解以及顯失公平的行為時,可以變更或者撤銷
合同,即可變更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