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注
商標敲詐行為應該如何維權?
商標權利人可以向國家工商總局
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該注冊
商標的裁定申請。不過,這個申請要想成功,申請人就必須拿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自己使用該
商標在先,而且是具有一定影響力,另外還要證明他人以不正當手段搶注。同時,建議必須在該
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提出。1、對尚未注冊成功的
商標,可以提出異議。如果發現您的
商標被他人搶先注冊,但搶注者的申請尚未獲得批準,可以通過提出異議的方法進行救濟。根據我國《
商標法》的規定,申請
商標應當先由國家工商總局
商標局進行初步審查,通過審查的進入公告期,公告時間為3個月。在這3個月內,符合條件的主體可以提出
商標異議。那些被搶注
商標的創業公司可以在這3個月的時間里,通過專業的
商標代理機構準備證據材料,向
商標局提出
商標異議。2、已經注冊成功的
商標,可以申請無效宣告。如果被搶注的
商標已經過了3個月的公告期獲得核準注冊了,此時公司可以依據《
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請求國家工商總局
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
商標無效。《
商標法》對無效宣告申請有5年的時間限制,即如果某件
商標獲得注冊時間超過5年,就不能以被搶注為由申請無效宣告了(馳名
商標不受此時間限制)。對商評委的裁決,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二、搶注
商標的表現形式(一)搶注未注冊
商標中國
商標法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
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
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公告期3個月內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予以核準注冊。中國
商標法未賦予未注冊
商標使用人任何排他權,在某種
商標未注冊而有使用的情形,該使用人無權阻止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服務或類似商品、服務上以自己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
商標使用或先申請注冊。只有在未注冊
商標的使用人與未使用人同日申請注冊時,根據中國
商標使用和申請注冊的現狀,照顧使用在先的申請人,使之能獲準注冊。這個范圍是有限的,它不能限制他人進行申請注冊,不得違反在先申請原則。未注冊
商標使用人選擇不將其使用的
商標進行申請注冊這是他的權利;如果其為使用的未注冊
商標做了大量的廣告投入卻未申請,或晚于他人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申請
商標注冊,結果被他人搶先申請
商標注冊,這僅能說明:1、自主決定導致其顧此失彼;2、
商標權利意識淡薄。這當然不能給他提供法律上的保護。在
商標專用權注冊取得制國家,只要經營主體
商標權利意識強烈,在使用
商標之前或使用同時就申請
商標注冊,就不會發生搶先注冊
商標的事件。視所有的搶先注冊
商標的行為為非法的觀點,其實質是主張使用取得
商標專用權,因而從根本上否定注冊取得
商標專用權制度,這與中國《
商標法》是相悖的。中國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 申請
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
商標。因此,有條件地確認搶先注冊他人先使用的
商標行為為法律禁止的行為,在堅持注冊原則和申請在先原則的同時,法律對于絕對的申請在先原則作了合理調整。強調申請在先必須建立在誠實信用的原則下,不允許盜竊他人已經使用并且已經建立信譽的
商標作為自己的
商標申請注冊,彌補了絕對注冊原則的缺陷,防止事實上的不公平情況的出現。(二)搶注注冊
商標注冊
商標權是經國家法律確定的權利,但受到地域和時間的限制地域性決定了一個
商標在某一個或幾個特定國家地區獲得保護,在注冊國或地區以外的國家或地區則不能獲得保護。這就可能使甲在丙國將a
商標在b種商品或服務上進行了注冊,如甲未在丁國為同樣的申請注冊,則可能會有乙將a
商標或近似a
商標的
商標在b種或類似b種的商品或服務上,在丁國申請注冊或先于甲申請注冊并獲得核準。雖然此種搶先注冊
商標的行為在道德上似有可議之處,但在法律上該注冊并無不當。以往由于中國經營者的
商標意識比較淡薄,其在中國所有而在一些國家和地區已經有一定或較好聲譽的
商標被他人在該國或地區搶先注冊,導致我國經營者在該國或該地區不能使用在中國注冊的原
商標,最終退出該國或地區的市場;或者雖然繼續使用該
商標并占有市場,但付出了高額的價格以求得對方轉讓
商標所有權;還有的不得不另起“爐灶”。經濟利益上吃了虧,在法律上卻無能為力。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國內的一些企業和個人為了謀求經濟利益,在國內搶先注冊國外的知名
商標的情況也逐漸屢見不鮮。(三)搶注馳名
商標比搶注使用的未注冊
商標、已注冊的非馳名
商標更復雜馳名
商標在他國或地區被他人搶先注冊后,該馳名
商標的原所有人的
商標專用權能否在該國或地區獲得保護,最終完全取決于被請求保護的國家或地區的主管機關根據其本國的法律認定。認為他人的搶先注冊正當的,原
商標所有人將在其轄區內失去該
商標的所有權,不能得到保護;反之,如認為注冊不正當的,則能獲得保護。(四)權利沖突問題解決不同類型
知識產權的權利沖突問題,現行法律已有一項基本原則,就是“保護在先權利原則”。這一原則是民法公平、誠信原則的體現,并在
專利法、
商標法中都有具體的規定。從現行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看,圍繞
專利權、
商標權所產生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分別受不同的法律調整,并不存在誰高誰低、誰強誰弱之分。如果發生權利沖突,就適用“保護在先權利的原則”。利用敲詐的這種手段去搶注其他人或者企業的
商標,就算是注冊成功了,對方真的想要維權的話,并且也向
商標局提交了確切的證據,那之前自己申請
商標所付出的所有的精力和財力都會付諸東流,因為本身就是通過不正當的手段竊取的別人的
商標。但到目前,
商標搶注確實沒有什么立竿見影的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