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支持后續治療產生的誤工費的原因有哪些?(一)主要理由:1、從發生時間上說,后續治療的誤工費未實際發生,無法核實具體的數額從而法院沒有依據下達判決;2、從法律性質說,殘疾賠償金是根據因傷致殘的受害人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賠償,實質上已經包含了對未來誤工損失的賠償。如在后續治療中再次賠償誤工費,將存在重復賠償。從立法本意上說,誤工費計算至評殘之日的依據是因為殘疾程度與勞動能力損失程度密切相關,勞動能力的缺失自然產生誤工,殘疾賠償金實質上就是對定殘后誤工損失的賠償。(二)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
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前一日。根據該規定,受害人若非持續誤工,誤工的時間則根據
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若持續誤工,誤工的時間則從受到傷害耽擱工作之日計算至定殘之日的前一天。患者后續住院治療期間無法正常工作,屬非持續誤工,誤工時間應根據醫院出具的出院小結等材料上載明的住院時間確定。二、后續治療產生的誤工費什么時候可以主張后續治療產生的誤工費可以在治療終結以后再行主張,這樣可以依據醫院出具的醫囑進行誤工損失的計算,法院也會依據醫囑加上傷者的傷情所產生的誤工損失進行處理。后續治療的誤工費可以在后續治療費實際發生后根據病情及醫院出具的證明再另行主張誤工費,實際發生后再行
起訴法院才會支持,也沒有訴訟時效的限制。所以傷者可以在治療終結以后主張后續治療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