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
合同不宜采用的情形有哪些口頭
合同不宜采用的情形有不動產轉讓
合同,涉外
合同、價款或者報酬10萬元以上的
合同,除能隨時清結賬目的以外,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法律規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
合同的,依照其規定。在法律沒有確定必須書面
合同情況下,只要當事人協商一致,都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二、訂立口頭
合同應注意哪些事項1、產生糾紛的舉證主張方敗訴的原因大多是因為舉證困難,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證據種類、證人證言,以及約定
合同時的錄音、錄像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原告方在舉證時,首先應該證明自己已經完成了
合同中約定的內容。口頭協議產生糾紛,在協商解決階段,利益受損方的證據搜集是關鍵。2、實踐中規避風險親友之間,如果發生經濟往來進行口頭約定時,按照民間的習俗,一般不簽訂書面協議。針對這類口頭協議,第一是慎重選擇
合同相對人,并著重考察其誠實信用狀況,并對其進行資產考察;二是應該找雙方共同的親戚或是毫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在三方都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口頭協商;三是如果發現對方有可能在日后履行
合同中發生困難,最好要求對方提供擔保人;四是
合同履行期間,也要及時關注對方的動態,并留下相關證據;五是對涉及重大利益的
合同,最好采用書面形式簽約,以此來規避潛在的道德風險。如果雙方當事人長期通過口頭協議進行合作,可以在后續履行口頭
合同中,通過書面、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方式來溝通,這些文件、信函、意見、信息溝通,也都會成為口頭
合同的有益補充和證明。親友之間口頭約定金額較大的借款
合同,如果礙于情面僅進行口頭協議,又缺乏第三人在場,最好能夠妥善保存好銀行提供的各種
票據,盡量避免使用現金支付。3、不宜采用口頭協議值得注意的是,隨著技術手段的進步,雙方通過電子郵件、QQ聊天約定的
合同,也可以視為書面
合同,《
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
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相比口頭協議,書面形式的
合同由于對當事人之間約定的權利義務都有明確的文字記載,能夠提示當事人適時地正確履行
合同義務,當發生
合同糾紛時,也便于分清責任,正確、及時地解決糾紛。在實踐中,一般具有標的額大、
合同內容復雜、履行期限較長等的
合同關系,為慎重起見,要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法律明確規定,如案例一所涉及的技術
合同、
保險合同、委托代理
合同、建設工程
合同、運輸
合同,應當采取書面
合同。我們最常見的一般都是書面
合同,書面
合同的優點是白紙黑字,雙方各執一份比較有
保險,而口頭
合同的風險就比較大,所以盡可能的不會選擇口頭
合同,而法律也對口頭
合同不適用的情形也給出了規定,如涉及到不動產類的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