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搶劫
拘留期限是多久時間?
由于刑事
拘留是一種臨時性強制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拘留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4日。不論什么情況,
拘留的最長期限為37日。但刑事
拘留到期后,可以依法變更強制措施,比如提請檢察院批準
逮捕等。最終羈押或者刑期多長,以法院的生效判決為準。
《刑訴法》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二、刑事強制措施有哪些?
刑事強制措施是國家為了保障偵查、
起訴、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而授權刑事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或者剝奪的各種強制性方法。
我國的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傳、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拘留、
逮捕五種,這五種措施是依照強制力度由輕到重的順序依次排序的。
三、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原則是什么?
適用強制措施的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但在客觀上會不同程度地限制甚至剝奪被適用對象的人身自由,如果適用不當勢必造成對公民合法權利的侵犯。因此在適用強制措施時,必須堅持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嚴肅與謹慎相結合的方針。強制措施的適用要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第一,合法性原則。即各種強制措施的采用,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批準權限、適用對象、條件、程序和期限適用;
第二,必要性原則。即各種強制措施,只有在為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而有必要時才能采取,不得隨意適用強制措施,更不能將強制措施作為一種處罰予以適用;
第三,相當性原則。又稱比例性原則,即適用何種強制措施,要與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和犯罪的輕重程度相適應;
第四,變更性原則。即任何強制措施,隨著訴訟的進展和案情的變化要及時進行變更或解除。
搶劫屬于刑事案件,應當依照刑法進行處罰。人們在平時生活中難免會遇見搶劫行為的出現,若是給被搶人造成嚴重損失的應當及時報警并盡力記住犯罪人的特征等。同時也提醒廣大群眾在日常生活中注意安全隱患的防范,將自己的財產或者珍貴物品進行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