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離婚證領了財產反悔有效時限是多久?男女雙方協議
離婚后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應在協議
離婚后一年內提
起訴訟。“一年”的起算點應當是從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離婚的男女實際領取
離婚證的次日起算。超過一年,法院不再受理。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男女雙方自愿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
離婚登記手續后,一方或雙方就處處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這是因為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僅僅是對協議內容進行形式審查,不會進行實質審查,協議的內容是否合法缺乏保障,有必要給與司法救濟途徑。二、
離婚財產協議書的效力體現在哪些方面?1、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
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2、
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內容也相應體現在兩方面: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
合同法有關履行的規定。但值得注意的是,財產分割協議卻不具有強制
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
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
執行力。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法律并沒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由于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
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后,可申請
執行。綜上所述,夫妻選擇協議
離婚的,會在民政局寫一份
離婚協議書,明確財產分割的辦法,然后辦理
離婚證。這份協議書對雙方是有法律效力和約束力的。如果一方拿了
離婚證后對財產分割反悔,也有救濟手段,就是發
起訴訟,但是這個時效是領證之日起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