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可變更
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合同是我們與對方或者與單位簽訂的一份協議,它具有法律效力,也是我們對于自身合法權利的一個重要憑證。那么可撤銷可變更
合同的種類有哪些呢?為了方便您了解,我們整理了這方面的資料,希望對您有一定的幫助。
一、可撤銷可變更
合同的定義
可撤銷
合同是民法中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一種.可撤銷
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
合同。可撤銷
合同的效力取決于當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
合同,但又不同于絕對無效的無效
合同。中國《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消。”
二、可撤銷可變更
合同種類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合同;
2、訂立
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
對于可變更、可撤銷的
合同,當人有權訴請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補充:
根據我國
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可撤銷
合同的種類有: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合同。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2、因顯失公平訂立的
合同。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如果履行對其有重大不利的
合同。
3、因欺詐訂立的
合同。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虛假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4、因脅迫訂立的
合同。脅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脅和強迫而陷入恐懼作出的不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五、因乘人之危訂立的
合同。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處境,迫使其作出違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條件的意思表示。
合同是我們與對方或者與單位簽訂的一份協議,它具有法律效力,也是我們對于自身合法權利的一個重要憑證。那么
合同種類很多。以上就是為您做的關于可撤銷可變更
合同的種類的解釋以及可撤銷可變更
合同的定義,希望對您有一定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