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移
合同糾紛
管轄 (一)債務轉移
合同糾紛
管轄
債務轉移,是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通過與第三人訂立轉讓債務的協議,將 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承擔,原債務人脫離債務關系。債務轉移的方式有三種:
(1)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經債權人同意;
(2)債權人與第三人達成債務轉讓協議。
(3)債務人、債權人和第三人共同達成債務轉讓協議。
(二)對債務轉移
合同構成要件的審查
1、形式要件。依據《
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依照其規定。
2、實質要件。
(1)必須存在合法有效的債務。合法有效的債務是債務轉移的前提,如果存在
合同無效等情形,則不存在債務轉移。
(2)債務具有可移轉性。不得轉移的債務主要包括:根據
合同的性質不得轉讓;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三)債務轉移與第三人代為清償的區別
第三人代為清償是指第三人自愿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償還欠款的行為,其與債務轉移區別如下:
1、債務轉移必須經債權人同意,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而第三人代為履行的情況下,第三人單方表示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與債務人達成代替其清償的協議,債務并不發生轉移,債權人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請求履行債務。
2、在債務轉移情形下,如果是
合同債務的全部轉移,則第三人將完全代替債務人成為
合同當事人,而債務部分轉移是第三人加入到
合同關系中成為
合同當事人。第三人代為清償的情形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體而非
合同主體。
3、在債務轉移情形下,第三人成為
合同當事人,在債務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
合同約定的情形下,債權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擔
違約責任。而第三人代為清償情形下,如果債務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
合同約定時,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而不能向第三人請求承擔責任。
(四)對債務轉移從債的處理
依據《
合同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人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另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一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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