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慶假加班工資如何算人社部就國慶節假期加班工資計算問題進行明確:1、10月1日至3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不低于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報酬。2、10月4日至7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先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按不低于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報酬。3、在10月1日至7日期間,用人單位未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原有工資計發方式處理。二、加班費
勞動仲裁時效的規定加班費糾紛也是屬于勞動爭議糾紛,因此
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一般情況下,每年國慶節基本都是放假7天,并且大多數也是集中在10月1號-7號。但在這段期間勞動者被安排加班的,對于加班費的計算標準可能有所不同。其中正常情況下如果是前三天安排加班的話,則加班費按照3倍計算,而要是后四天安排加班的話,那么此時只能按照2倍計算加班費。情況特殊,國慶與中秋都在同一天,具體安排根據當年人社部公布消息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