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收郵寄解除勞動
合同證明可以么?可以拒簽,但是拒簽視為有效送達。如果快遞單據上明確寫著郵件內容為《解除勞動
合同通知書》,那么勞動者即便是拒簽也應當知曉了該郵寄的主要內容,應當視為已有效送達當事人本人。《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了郵寄送達是送達方式之一,當事人因個人原因惡意拒收法律文書,自己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另外,郵寄送達拒簽視為有效送達在法院文書送達過程中,已經有了法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 因受送達人自己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受送達人能夠證明自己在訴訟文書送達的過程中沒有過錯的,不適用前款規定。二、單位是否必須出具解除勞動
合同證明?依據《勞動
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
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
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勞動者被解除勞動
合同后失業,如果要享受失業
保險待遇,需要提供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書面證明,否則勞動保障部門是不予辦理的。因此,勞動者離職時要索要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書面證明。綜上所述,公司給員工辦理好離職手續后,要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這個是公司的法定義務,必須
執行。當然,這份證明最好親自交給員工手續,或者通過郵寄的方式送達。離職員工可以拒絕簽收,但是要自己承擔法律責任,拒簽也表示送達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