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之間債權轉讓的
管轄法院怎么確定?
債權轉移后
管轄法院不能根據轉移后
債權債務關系確定,由原
債權債務關系確定法院誰具有
管轄權,原則上由被告所在地的
管轄法院。
二、債權轉讓的類型
1、支付轉讓型
企業在采購時,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債權作為貨款支付給銷貨方,銷貨方銷售貨物收到的是應收賬款,但是對方債務人不是購貨方,而是第三方即原來與購貨方有
債權債務關系的一方。
2、債務重組型
持有
債權債務的各方通過協議或者其他途徑協商債權轉讓的行為。與上一種類型不同的是,發生
債權債務的交易活動在重組前已經完成,或者債權轉讓時并不同時發生交易行為,進一步說,重組后發生的交易僅僅是
執行重組的結
如果雙方當事人發生民事糾紛,是需要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起訴的。在司法實踐中,往往人民法院的
管轄權難以確定,如果雙方當事人能夠協議
管轄的,適用協議的規定。那么,債權轉讓的
管轄法院怎么確定呢?
1、債權轉讓地域
管轄的一般原則
對債權轉讓債權人轉讓債權從法律關系的角度講,新的債權人即受讓人將取代原債權人即轉讓人的地位而成為訴訟當事人,原法律關系消滅,而產生了一個新的法律關系。在此情況下,新的債權人提起的訴訟,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關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2、債權轉讓地域
管轄的特殊原則
所謂債權轉讓特殊地域
管轄是指根據訴訟標的或標的物所在地確定
管轄,也就是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轄。這樣規定,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關于
合同糾紛的
管轄特殊原則,由
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管轄
我們知道,在發生
債權債務糾紛后,可以按照
合同的約定
管轄條款,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那么,如果發生債權轉讓的,債權轉讓后案件
管轄問題怎么解決呢?
債權轉讓債權人轉讓債權,是指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轉讓糾紛案件的
管轄原則有哪些?債權轉讓地域
管轄的一般原則,債權轉讓地域
管轄的特殊原則,債權轉讓協議
管轄的原則。
債權轉讓的情況我們并不陌生,債權轉讓一般是采用由被告所在地的
管轄法院進行案件的受理工作。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債權的轉讓是有一定風險的,在進行債權轉讓的這個過程中,一定要充分考慮各方面的問題,避免日后產生不必要的法律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