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二審詢問和開庭一樣嗎?開庭是整個庭審過程都會進行完畢,詢問只是整個庭審的一個環節。第二審人民法院對
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第二審程序是為了保證當事人依法行使
上訴權和上一級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判而設置的。民事訴訟法關于第二審程序的全部條文,都是針對審判
上訴案件所作的規定。所以第二審程序是審理
上訴案件的程序,也稱
上訴審程序。人民法院適用第二審程序對
上訴案件進行審理后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
上訴。因此,第二審程序又稱終審程序。二、民事訴訟第二審的流程是什么?1、立案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
上訴;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
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證據交換;
上訴的裁定或者判決,又告訴庭審查后直接進行裁決。2 、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1)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6)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維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發回重審。(7)宣判。3 、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
執行;或者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申請
再審。如果達成調解協議,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綜上所述,民事訴訟過程中,一審判決結束后,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
上訴到上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會組成合議庭,對案件的事實進行了解,詢問當事人,收集調查證據。如果不需要開庭,可以不開庭審理做出裁決。開庭和詢問不是一回事,詢問只是開庭程序的一個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