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
拘留在公安系統內會留多久?治安
拘留在公安系統內
拘留期限不超過14日。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以上最長7日,加上公安局申請批準
逮捕檢察院最長7日內作出決定,共計14天。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公安機關
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
拘留證。
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
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公安機關對于被
拘留的人,應當在
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
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
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以上最長7日,加上公安局申請批準
逮捕檢察院最長7日內作出決定,共計14天。也就是說,一般案件公安的
拘留期限不超過14天。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多次作案很好理解。結伙作案也好理解。流竄作案指行為人在一段時間內先后在不同的地方作案。凡構成犯罪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屬于流竄犯罪分子:跨市、縣
管轄范圍連續作案的;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省、市、縣繼續作案的。也就是說,公安局對于除上述三種犯罪嫌疑人之外,在公安的
拘留期限不會超過14天,14天內必須
逮捕,否則就得變更強制措施。
拘留,是指扣留,拘禁。公安機關在緊急時刻對需要受偵查的人依法暫時扣押;行政
拘留指將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關在公安機關
拘留所內,一般不超過十五天,合并處罰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行政
拘留是最嚴厲的
行政處罰。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綜述,一般情況而言,公安機關不會無緣無故
拘留你,如果遇見無故被
拘留及時向相關人員詢問情況,在配合警方詢問后會釋放并可以要求賠償你的相關損失費;但如果在警方
拘留期間拒不坦白,警方掌握你犯錯證據后有權
起訴你,坦白情況下刑法會酌情考慮減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