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負傷解除勞動
合同怎么補償
員工還在
醫療期內的不能解除勞動
合同。
醫療期滿如果員工不能從事工作的,單位可以解除,按規定提前一個月通知或支付1個月的代通知金,另按員工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想提前解除勞動
合同,需要與員工協商一致并按法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
合同,員工按違法解除勞動
合同申請仲裁,單位需要按二倍經濟補償金支付賠償金。
《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
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
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非因工負傷解除勞動
合同誰承擔舉證責任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
醫療期滿后,勞動者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的,用人單位仍不能解除勞動
合同,只有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另行安排工作,勞動者仍然不能勝任的,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
醫療期的規定》以及原勞動部《關于貫徹
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都規定,請長病假的職工在
醫療期滿后,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
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
醫療補助費。這就意味著,
醫療期屆滿后,企業需要證明勞動者不能從事原來到工作,需要經過勞動能力鑒定這道程序。
綜上所述,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可能因為意外傷害或者患病就醫,如果不屬于工傷,
醫療期結束后,雙方可以協商解除勞動
合同。這種情況下單位要給員工一定的經濟補償,數額參考員工的工作年限。如果單位不能舉證員工無法勝任工作就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要承擔二倍賠償。以上就是律圖小編整理的內容。律圖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