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被確認無效的怎么辦 一、
合同被確認無效的怎么辦
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應立即終止履行。
(1)無后果的不做處理
如:在
合同履行前,被確認無效,此時尚未造成后果,可不作處理。
(2)在當事人之間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指
合同當事人在
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后,對已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請求權,而已接受該財產的當事人則有返還財產的義務。
(3)沒收非法財產歸國家所有
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如雙方都屬故意,則雙方都無權要求返還財產,應追繳雙方已付給對方或約定付給對方而尚未給對方的財產,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或根據有關法規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應如何行使
合同無效請求權?
對于
合同無效請求權的行使,《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
合同公約》第26條規定:“宣告
合同無效的聲明,必須向另一方當事人發出通知,方始有效。”似乎也認為
合同無效的權利與解除權一樣為一種形成權,只要單方面作出即可。
但我國的《
合同法》并沒有明確的相關規定。
根據
合同法理論及《
合同法》中對
合同效力的相關規定來看,在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作出
合同無效的認定之前,該
合同應該是有效的。因此只有當當事人一方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提出認定
合同無效的請求或主張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才能確認
合同無效。
只要是不存在損害國家、集體或社會公共利益,都應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對于某些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又已履行或正在履行的
合同,并無必要去宣告其無效。
但如果
合同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由于缺乏
合同無效的請求權主體,所以允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動認定其無效。這并不是說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對任何
合同都可以主動干預其效力,而是由于請求權主體缺位而造成的。
如果當事人之間的
合同被確認無效的話,那么此時還沒有開始履行的,不得履行,要是正在履行的話,則應立即終止履行。當事人簽訂的
合同如果最終被確認為無效,將會產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甚至可能會給
合同當事人造成損失。因此,為了避免
合同最終會被確認無效,在簽訂
合同時一定要謹慎。關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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