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外
商標侵權案如何處理?
涉外
商標侵權案需要進行以下方面責任的承擔。
1、行政責任。
對于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的,依據《
商標法》第五十三條、《
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
(1)責令停止侵權。具體措施如下:
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②沒收、銷毀侵權商品;
③沒收、銷毀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
商標標識的工具。
(2)處以罰款。
對侵犯注冊
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2、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
商標權遭受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根據《
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其中,侵權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如果前二者都難以確定,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3、刑事責任
除了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外,侵犯
商標權還可能構成假冒注冊
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
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注冊
商標標識罪、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
商標標識罪。
二、
商標侵權的處理途徑是什么?
1、向侵權人所在地或侵權行為地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或檢舉。
2、被侵權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訴,如果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不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訴。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法院在處理
商標侵權案件時有所不同,主要表現如下:
(1)要求處理的當事人不同。
按照《
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
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之規定,任何人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控告或檢舉
商標侵權行為,既可以是被侵權人,也可以是被侵權人以外的其他人。而請求人民法院處理
商標侵權案件的當事人,必須是被侵權人。法院不受理其他人的
起訴。
(2)對被告要求不同。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受理
商標侵權案件時,只要求提供侵權事實存在,被告不一定十分明確;而人民法院要求被侵權人
起訴時,必須提供明確的被告,否則不予受理。
在當代社會,如果對于
商標侵權這個案件在進行處理的時候,他需要考慮到三個方面的責任,也就是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以及刑事責任,刑事責任相對來說比較嚴重了,通常情況下構成
商標侵權的,可能是假冒注冊
商標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