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
保全需要提供擔保嗎人民法院可以責令訴前財產
保全申請人提供擔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
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
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
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
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
執行。二、訴前財產
保全申請應提交的基本資料1、經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訴前財產
保全申請書兩份;2、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復印件1份。如果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戶口本、居住證等;如果申請人是法人(如公司、企業等)的,應提交法人的主體登記資料、組織機構代碼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授權委托書及訴訟代理人主體資格證明等;3、被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材料復印件1份。如果被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如:公安機關的戶籍登記資料、居住證登記資料、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工作站出具的經常居住地址證明等證明材料;如果被申請人是法人(如公司、企業等)的,應提交法人的主體登記資料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明;4、申請查封的財產屬于被申請人的所有權證明,如
房產登記中心的房屋產權信息單、銀行開戶證明等;5、經擔保人簽名或蓋章的擔保書一份,申請人以外的自然人為擔保人的,擔保人還需要在窗口工作人員面前簽章擔保書;6、擔保財產價值與申請查封價值相當的證明材料一份,如銀行賬戶明細,按揭
房產價值證明等;7、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民事法律關系的證明材料,如
合同書、有關
債權債務證明文書等。訴前財產
保全由被
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對案件有
管轄權的法院進行
管轄。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受
保全申請后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
保全的,應當立即開始
執行。而在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后三十曰內不依法提
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法院將解除財產
保全。因財產
保全對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由申請人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