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批捕用家屬簽字嗎?依據我國刑事訴訟的規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進行
逮捕后,是不需要家屬簽字的,但需要通知家屬。
逮捕令不需要家屬簽字。
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
逮捕人出示
逮捕證,并責令被
逮捕人在
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被
逮捕人拒絕在
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
逮捕證上注明。
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
逮捕人送
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
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
逮捕人的家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
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
逮捕的人,都必須在
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
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二、檢察院批捕的審核程序是怎樣的?檢察機關在接到公安機關的報捕材料后,由審查
逮捕部門指定辦案人員進行審查。辦案人員應當查閱案卷材料,制作閱卷筆錄,提出批準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請檢察長批準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
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批準
逮捕的決定;未被
拘留的,應當在接到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15日以內作出是否批準
逮捕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20日。檢察機關經審查應當分別作出以下決定:1、對于符合
逮捕條件的,作出批準
逮捕的決定,制作批準
逮捕決定書;2、對于不符合
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制作不批準
逮捕決定書,說明不批準
逮捕的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綜上所述,對刑事犯罪嫌疑人,檢察院有權作出批捕決定,公安機關負責
執行批捕,并不需要家屬簽字確認,而是應當由嫌疑人在
逮捕書上簽字。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對嫌疑人
逮捕后會通知家屬,告知家屬
逮捕的事由,這樣便于家屬在刑事偵查階段委托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