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
合同毀約要不要拿回來?在試用期毀約的話不需要把勞動
合同交給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的規定,以下兩種情形,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
違約金,如下: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
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
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二、公司試用期可以辭退員工嗎?用人單位可以證明試用期內,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勞動者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
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只要用人單位和員工簽訂的這些書面協議并沒有違反國家的法律制度,那么勞資雙方都是必須要遵守相關條款的,但就算是勞動者單方面的毀約了,勞動
合同是一式兩份的,公司沒有必要,也不應該把勞動者手中的那份
合同給拿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