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
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證據有哪些
一、拒不
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證據有哪些
1.是否明知應予
執行的是生效判決、裁定;
2.是否明知具有
執行能力;
3.拒不
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的動機、目的、時間、地點、手段、方式、經過、后果等。
(二)證人證言
證實內容同上。
(三)物證、書證
如犯罪工具、法院
執行通知書、行為人財產狀況證明文件、轉移財產交易記錄等。證實行為人具有
執行能力,及采用的隱匿、變賣、轉移、毀損
執行財產或者威脅、暴力等手段拒不
執行。
(四)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
證實內容同上。
(五)共同犯罪的,各行為人之間如何進行犯意聯絡、聯絡內容、具體分工等情況
通過上述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自己對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具有
執行能力,而采用隱匿、變賣、轉移、毀損
執行財產或者威脅、暴力等手段拒不
執行的主觀心態。
二、關于本罪客體的證據
1.法院的判決、裁定等,限制
執行通知書,強制
執行通知書或裁定書、送達回證等作為
執行根據和有關
執行程序的法律文書。
2.封條,查封、扣押或凍結的實物和清單等,證明法院要求義務人
執行義務的具體對象、范圍。
3.有關物證及現場的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明應
執行而被抗拒
執行或拒不
執行的情況,對法院正常
執行活動和國家、集體、個人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的情況。
4.法院出具的因行為人的拒不
執行行為而造成無法
執行后果的證據,包括書證、證明材料等。
通過收集和運用上述證據,并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等證據,證明行為人采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阻撓、對抗、破壞等手段,拒不
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確定之義務,嚴重妨害了法院
執行活動。
我國的司法辦案機關還將根據這類人員的隱藏、轉移、變賣、毀損、阻撓、對抗、破壞等手段,拒不
執行法院判決、等違法情況對這類人員進行相關處罰,保護這類案件受害人員的合法權益,對這類違法犯罪人員進行相關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