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簽的入股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公司簽的入股協議一般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因為分公司沒有權利簽訂投資入股協議,分公司簽訂的
合同不成超過公司章程的規定,也不能超過公司的經營范圍。除非分公司是在總公司的授意下簽訂的入股協議,這樣的入股協議是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
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
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
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二、分公司是否可以對外簽訂
合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登記的分公司屬于“其他組織”。“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其他組織可以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簽訂
合同,從而成為
合同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司法》第14條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入股協議事關重大,在原有股東的基礎上要增加新的股東的話,通常都是直接跟總公司簽訂投資入股協議的,而且,總公司增加新的股東也有嚴格的操作流程,所以說,入股協議不是分公司有權利可以處理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