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買賣
合同解除的法律規定是怎么樣的?
(一)開發商隱瞞房屋真實情況構成欺詐的
1、開發商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
2.開發商提供虛假的預售許可證明;
3、 開發商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4、開發商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出賣給第三人;
5、開發商故意隱瞞所售房屋為
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滿足上述五點其中的一點,買房人就有權解除
合同,并且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二)開發商將已售房屋私自抵押
根據《擔保法》及《物權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商品房買賣
合同訂立后,開發商私下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購房人購房
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買房人有權退房并解除
合同,并要求出賣人返還已付購房款、利息以及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三)一房二賣或者為
拆遷補償安置房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
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
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
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
合同。
(四)房屋不符合質量要求或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
1、因房屋主體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2、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質量經檢驗確屬不合格;
3、房屋的主體結構、防水等存在嚴重影響正常居住的;
4、賣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
建筑面積或者
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
合同約定面積不符。
以上情況
合同沒有約定處理方式或約定的處理方式不明確的,若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買受人有權解除
合同,請求返還購房款及利息,并要求賠償損失。
(五)開發商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無法辦理產權證
開發商在交房期滿后,經購房人催告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買房人有權解除
合同;
商品房買賣
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導致買房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買房人有權解除
合同。
(六)擔保貸款
合同不能訂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
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商品房買賣
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
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
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
合同和賠償損失。
(七)開發商虛假宣傳或者隱瞞重要事實,構成根本
違約,致使購房人在購房時期望的
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八)根據《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購房
合同目的的,當事人有權解除
合同。
(九)不屬于不可抗力的事由,但是出現在在簽訂額
合同時無法預料的情形,繼續履行
合同無必要,或者也無法履行的情形。
合同的解除一般是需要存在事由的,但是也可以約定解除,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完成。對于無法約定解決的情況如果存在法定的解除事由的,也可以解除,具體包括存在欺詐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