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行政案件回避只能一次嗎
對于行政案件回避只能一次嗎?行政案件回避的次數沒有限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47條規定,回避有兩種:當事人申請回避和審判人員主動回避。當事人申請回避是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回避。根據《最高法院解釋》第47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前,應當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決定。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申請人對駁回回避申請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對申請人的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 3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審判人員主動回避是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回避。回避的規定同時適用于其他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其他人員的回避,由審判長決定。二、辦案人員回避的方式有哪些?回避的方式分為自行回避、申請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種:(1)自行回避。查辦案件的人員在接受承辦案件任務時或在查辦案件的過程中,發現自己與本案具有規定需要回避的情形,應該主動提出不參加或不繼續參加查辦本案的請求。(2)申請回避。(3)指令回避。法律制度當中只規定了行政案件中需要回避的這些情形和回避的方式,而且作為審理行政案件的這些工作人員來講,需要回避的話,這些工作人員通常都是主動提出回避的,在工作人員主動提出回避以后,當事人認為其他有關人員也需要回避的話,仍然可以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