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訴案件中申請批捕是由誰提出的?申請批捕是公安機關提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
逮捕或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二、提請檢察院批捕的條件是什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
逮捕的條件為: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3、采取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
逮捕必要的。自訴案件是直接由人民法院審查批捕的,公訴案件的話,受害人不能直接申請檢察院批捕,公安機關也要把案情都基本調查清楚了以后才要提請檢察院批捕的。刑事
拘留不是提請批捕的前置性條件,有些案件可能之前沒有刑拘,而是直接提請批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