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批捕犯人的程序是什么?
1、受理。檢察機關對公安等偵查機關提請批捕的案件,應指定專人審查其所移送的案卷材料和證據等是否齊全,法律手續是否完備。
2、審查案卷材料。人民檢察院受理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后,應當指定專人進行審查。審查后提出是否批準
逮捕的意見。
3、作出決定。檢察人員對提請批捕的案件審查后,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批準
逮捕或不批準
逮捕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請檢察長批準或者決定,重大案件應當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作出決定后制作《批準
逮捕決定書》或《不批準
逮捕決定書》,送公安等偵查機關
執行。
二、提請批準
逮捕時間是多久?
提請審查批捕的時間一般是七日以內。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三、
逮捕的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采取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
逮捕必要的。
批捕階段當事人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犯人,到人民法院審理完畢后,確認當事人構成犯罪的才能稱當事人為犯人。而且人民檢察院實際上只有審查批捕的權利,對犯罪嫌疑人的抓捕還是由公安機關實施的,
逮捕后的24小時內也得通知嫌疑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