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協議
離婚有調解的嗎?不需要調解,訴訟
離婚時才有這個程序。《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
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
離婚。在進行調解時,審判人員必須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對雙方進行說服教育工作,宣傳法律、政策和社會.主義倫理道德,對有過錯的一方進行批評,對無過錯的一方進行疏導。調解開始后,應首先做好調和工作。感情尚未破裂,但雙方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判決不準
離婚;雙方感情確己破裂,沒有和好可能的,則應做好調解
離婚的工作,當事人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應及時判決準予
離婚。調解是審理
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并不是指當事人非接受調解不可。對
離婚當事人進行調解,也必須堅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則。一方面,必須雙方當事人自愿接受調解,而不能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另一方面,所達成的協議內容必須是經說服教育并由當事人民主協商的結果。二、
離婚的方式1、協議
離婚協議
離婚是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離婚手續,領取
離婚證的一種方式。這種情況,男女雙方就
離婚相關事宜協商一致,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直接辦理
離婚手續。夫妻雙方可以自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且對子女撫養關系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的處理時,發給
離婚證。2、訴訟
離婚訴訟
離婚是夫妻雙方對
離婚問題(是否
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一方向法院
起訴,請求法院判決
離婚的一種方式。即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無法協議
離婚,主張
離婚的一方可到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起訴離婚,并且可以就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項一并主張。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必須先進行調解,經查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則應判決準予
離婚,并對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子女撫養等問題作出判決。綜合上面所說的,
離婚是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進行處理的,協議
離婚就是通知協商好的情況之下解除婚姻關系,一般走協議的方式是不需要進行調解的,但前提也要寫一份
離婚協議書,而且把協商好的條款都寫在上面,這樣才能更好的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