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金是
合同總額是多少?《民法典》當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
合同違約金必須是
合同總額的多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1款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
違約時應(yīng)當根據(jù)
違約情況向?qū)Ψ街Ц兑欢〝?shù)額的
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
違約產(chǎn)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所以,
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的特征,它不以非
違約方遭受損失為前提。一般來說
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2款規(guī)定:約定的
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
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 少。但是
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
違約后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yù)先估算,與
違約后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guī)定預(yù)定
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
違約后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yīng)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
違約金額、或者當
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二、
違約金的特征有哪些?第一、可以由當事人在訂立
合同時協(xié)商確定。當事人可以約定違反
合同的一攬子
違約金,也可以僅就遲延履行、瑕疵履行、不完全履行等約定單項違 約金。第二、
違約金的數(shù)額是預(yù)先確定的。它使對損失的補償變得簡便迅速,是守約方尋求彌補損失的捷徑。一旦有
違約,不必具體計算損害范圍即可要求支付,避免了采用賠償損失的方式在適用中遇到的舉證和計算損失數(shù)額的困難,節(jié)省了費用,還可避免訴訟程序的拖延。第三、
違約金的適用不完全以實際損害為前提,也不以損失大小為絕對的支付標準。不管是否發(fā)生了損害,是否給對方造成了損失,
違約方都應(yīng)當支付
違約金。只是明顯不合理的或過分高于損失的,依當事人的請求可以減少。也就是說,
違約金的支付與損失大小既不要求完全一致,同時也不宜過分懸殊。第四、支付
違約金不等于可以替代
合同履行。如果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
違約金的,
違約方支付
違約金后還應(yīng)當履行債務(wù),除非是專門對不履行約定的
違約金。當然,一定程度上
合同總標的和
違約金標準也是有關(guān)系的,如果
違約金的標準已經(jīng)高于
合同總標的額了,這肯定是不合適的,但生活當中
合同的性質(zhì),
合同的內(nèi)容根本就不能一概而論,
違約金也不可能有統(tǒng)一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