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附隨義務可以解除
合同嗎?不可以,一般認為違反
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構成不完全履行,應承擔
違約責任。附隨義務是指
合同關系發展過程中及
合同關系終止后的一定時期,依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所應負擔的給付義務以外的義務。附隨義務的理論基礎來源于誠實信用原則,確立附隨義務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關系、強化對債權人的保護、維護社會秩序穩定及完善民法典立法與理論。附隨義務內容隨
合同關系發展而有不同的體現,基于附隨義務發生階段的不同,違反附隨義務的法律后果也不同。二、附隨義務的特征1、附隨義務具有從屬性。由于附隨義務的存在價值主要是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實現,所以,在
合同關系中附隨義務居于從屬地位。它是隨著當事人締約、履約和履約后關系的建立、存續而產生和發展的。當事人只履行給付義務而不履行附隨義務,債權人的
合同利益可能無法圓滿實現,但是,當事人不履行給付義務而僅僅履行附隨義務,對于
合同目的的實現將可能毫無意義。2、附隨義務具有不確定性。一般而言,
合同義務分為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兩種,而且這些義務在
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經被確定。但是,附隨義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并非自始確定,而是隨著
合同關系的進行,視具體情況要求當事人遵守一定的義務,以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換言之,附隨義務不受
合同種類和性質的限制,即無論任何類型的
合同均可發生附隨義務。此外,附隨義務也不受
合同是否有效存在的制約,在簽約前、簽約中和履約后的所有階段都可能發生。3、附隨義務具有法定性。民法典屬于私法范疇,民法典中的大多數條款均屬于任意性規范,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契約自由原則的框架內自主決定
合同內容,
合同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設定具有任意性;而附隨義務則是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即使當事人雙方在訂立
合同時沒有約定,也不影響該種義務的存在,而且,此類義務一般情況下當事人也無權廢止。三、哪些情況下可以解除
合同?我國的《民法典》規定,當某些法律規定的情形發生時當事人可以解除
合同,這就是
合同的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指
合同生效后,沒有履行或者未履行完畢前,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出現時,行使解除權而使
合同關系消滅?!睹穹ǖ洹返谖灏倭龡l規定了
合同解除法定條件,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
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
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綜合上面所說的,附隨義務不是屬于主要的條款,但此義務只要一旦產生就需要雙方履行,只要違反了此條款同樣也會承擔法律的責任;而不能要求解除
合同不然自己承擔的責任將會更重,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要按民法典的條款來進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