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合意解除勞動關系在勞動
合同約定的期滿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未履行的勞動
合同權利義務則不再履行。按照《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
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
合同可以解除”。協議解除勞動
合同的,沒有必要分清是誰的責任導致。二、過失性、非過失辭退過失性辭退即勞動者的行為違反《勞動法》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用人單位予以辭退而解除勞動
合同,勞動關系消滅。即《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情形;非過失性辭退是指非因職工原因由用人單位辭退職工而解除勞動
合同。《勞動法》第26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情形,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即非過失性辭退情況):(一)勞動者患病或者因工損傷,
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三)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時,致使原
合同無法履行時,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
合同達成協議的。三、裁員和辭職用人單位瀕臨破產或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被裁員人員即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勞動法》第27條對此類勞動
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確規定。企業富余人員辭職按國務院有關規定是允許的,同樣也導致勞動關系的解除。四、主動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勞動法》第32條規定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的3種情況:(一)在試用期內;(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
合同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五、勞動
合同終止導致勞動關系的自然解除。依據《勞動
合同法》及《工會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
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要是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
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
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