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員工賠償金支付2倍怎樣規定的我國《勞動
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
合同法規定,以下情況解除勞動
合同,需要按雙倍補償標準進行賠償:(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
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二、辭退分類1.過失性辭退是指企業在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無須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辭退職工的行為。依據我國勞動法規定,過失性辭退主要有以下情形:(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2.預告性辭退是指企業在辭退職工時,按照法律的規定提前30天通知職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辭退職工的行為。主要有以下情形: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
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3、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
合同達成協議的。勞動用人單位在辭退這類勞動者時,應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辦理。如勞動者 存在違法,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用人單位可以與這類勞動者進行協商,辭退這類勞動人員不需要賠償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