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與隱名股東規定是什么?公司章程與隱名股東規定是
公司法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
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
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
合同有效。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隱名股東1、隱名股東依合法行為而產生。隱名股東的產生是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在遵守現行法律的前提下依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產生,不包含為規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義出資的情形。如隱名股東并不包含利用國家對下崗職工投資經營的優惠政策,約定用下崗職工的名義對公司出資的人。2、隱名股東依隱名出資人與顯名人之間的
合同關系而產生。這包括兩層含義,一是隱名股東問題所涉及的實質是一種
合同,二是隱名股東涉及的直接當事人為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3、隱名股東
合同為雙務
合同、有償
合同。隱名股東負出資義務,顯名股東負營業及分派利益的義務,雙方互負有義務,且互為對價,任何一方都不能無償從他方取得利益,故隱名股東
合同為雙務
合同、有償
合同。4、隱名股東
合同為諾成
合同及不要式
合同。隱名股東
合同因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并不以隱名股東的實際出資為成立要件,隱名股東的實際出資則為
合同的實際履行,故為諾成
合同。對隱名股東
合同,現行法律并沒有明確以某種特定形式成立,故為不要式
合同。我國
公司法當中對于隱名股東這種情況也做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因為很多的人員認為移民股東他一定是非法的,而且并不享有投資的權益,這種認識是不完全正確的,他需要根據當事人所簽訂的投資協議當中的約定來進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