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辭退員工
合同是否收回的法律規定
勞動
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是雙方當事人明確各自權利與義務的基本形式,也是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最直接的證據。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
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各持一份。公司無權把應當有勞動者持有的勞動
合同文本收回。公司違法收回的,勞動者應當據理力爭,公司堅持收回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由勞動監察責令改正。
二、如何申請
勞動仲裁
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
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提交材料后,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后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后開庭審理,之后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
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于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
起訴到法院。
申請
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或者勞動
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賠償內容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2、未簽訂勞動
合同雙倍工資;3、補繳
保險;4、如果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的,支付待通知金
勞動
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是雙方當事人明確各自權利與義務的基本形式,也是勞動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最直接的證據。當自身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用法律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