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
離婚后還能要回孩子
撫養權嗎?
一、協議
離婚后還能要回孩子
撫養權嗎?
離婚后要求要回孩子
撫養權是可以的,可以到法院去
起訴就行。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二、
撫養權的其它規定
應當注意的是:
離婚后,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的,雙方對此不能達成協議時,應另行
起訴。這是因為:這一在新情況下提出的訴訟請求,不涉及原
離婚案件的
離婚問題和夫妻財產的處理問題,而是出現了處理原
離婚案件之時不存在(或已解決)的子女撫養方面的新情況。因此,它不是原
離婚案件訴訟程序的繼續,也不是對原
離婚案件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調解協議錯誤的糾正,所以,應當作為新的案件另行
起訴。
另外,依據《民訴320點意見》,變更
撫養權、監護權的訴訟(變更之訴)
管轄為:
第10條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第4條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三、子女撫養費的法律法規:
《婚姻法》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綜合上面所說的 ,雙方只要在
離婚了之后而對孩子
撫養權不滿的話,都是有權利要求變更,但前提也是必須要有合法的條件,如果沒有正當的理由法院是不會受理此案件的,所以,雙方在協商
撫養權的時候就一定要處理好,避免之后引起各種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