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實婚姻分居多年如何
離婚?
事實婚姻本身就是一種違法婚姻,是未經法定程序、未經國家法定機關認可而建立的婚姻關系。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
起訴,通過訴訟程序解決。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
同居關系處理。
根據這一司法解釋,對于事實婚姻如何
離婚就有法律上的說法,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相稱的
同居關系,應以1994年2月1日為時間界,以法定結婚實質要件為判斷標準,如果1994年2月1日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或者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且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補辦結婚登記的,均按照普通的
離婚訴訟進行審理。男女雙方依法補辦結婚登記的,婚姻關系效力從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時起算。如果
起訴時男女雙方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或者雙方雖然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沒有法補辦結婚登記的,則按解除
同居關系處理。
綜上可知,現在我國已經沒有事實婚姻這種說法,與之對應的應該是
同居關系。而要是
同居關系則沒有
離婚這一說,因為
同居的男女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如果
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
同居關系的,則法院可以不受理。要是對
同居期間財產、子女作出判決的話,則法院會按照婚姻法中的規定進行處理。
二、事實婚姻財產分割:
對于構成的事實婚姻,我國法律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
同居關系處理。
現如今,
離婚分財產,貌似是一條老生常談的事了,可分財產也需要存在合法的婚姻關系,對于事實婚姻,我國現行法律已經沒有有關事實婚姻的規定,而直接依照非法
同居關系來定論。因此,對于事實婚姻財產如何分配的問題,我國法律又是如何規定的?
對于事實婚姻的財產分配,也是將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依照夫妻共同財產來分配。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事實婚姻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為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如果說男女雙方是存在事實婚姻不需要到法院進行認定,因為我國也是規定了在1994年之后的事實婚姻不會被認定為事實婚姻,那么雙方的關系也是會被認定是
同居關系,所以說雙方的關系也是不會受到保護的,如果說是在1994年之前的事實婚姻可以按照事實婚姻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