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資罪主體是什么?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或者股東。所謂公司發起人是指依法創立籌辦股份有限公司事務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是不確定的社會公眾,不僅人數多,且相互間關系非常松散,并有隨
股票轉讓的可變性,所以,創設股份有限公司時,不可能存在全體股東共同協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況。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
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四條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
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并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3.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
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五)其他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三、刑法第159條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
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后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綜上所述,超過法定出資期限,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占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抽逃出資金額2倍以上10倍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