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是屬于婚姻中過錯的情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
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該條確立了合法的婚姻關系中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法律保障。
離婚損害賠償是建立在侵權責任之上的。造成
離婚損害賠償的破壞婚姻家庭關系行為既可以侵害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也可以侵害婚姻當事人的人身權。因此
離婚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要適用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一般規定。依據侵權法一般原理,侵權行為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違法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系、主觀過錯。二、關于夫妻過錯一方財產分配是怎么樣的?對于夫妻
離婚系因為一方過錯導致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觀點,一是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法院直接裁判有過錯方少分財產,二是不論是否存在過錯都平均分割共同財產。因夫妻一方存在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
離婚的,不影響共同財產的平均分割。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之規定,只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實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才是法律認定的
離婚過錯行為,而本條只規定因上述行為導致
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因夫妻一方過錯導致
離婚的,過錯方不分或少分財產則沒有相關法律依據,因此第一種觀點是錯誤的。一方少分或不分的情況只有在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在現實生活當中,不論是《民法典》還是其他的一些法律,對于相關人員的一些權利都會做出非常明確的保護,比如說
離婚的時候如果存在著重婚這些過錯行為的話,可以要求
離婚損害賠償,這就是建立在侵權基礎之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