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
基金資產清算規定有哪些 一、破產
基金資產清算法律規定
基金合同終止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組織清算組對
基金財產進行清算。清算組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及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組成。清算組作出的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國務院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并公告。
依照本條第1款的規定.
基金合同終止時,
基金管理人應當組織清算組對
基金財產進行清算。
基金財產清算是指出現導致
基金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或者約定情形時,依法清理
基金財產的活動。
基金合同終止的最直接結果表現為
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條的規定,負責組織清算組對
基金財產進行清算,這既是
基金管理人應盡的職責,也是
基金管理人的法定義務,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
基金合同對清算組成立時間的約定,在
基金合同終止后盡可能短的時間內負責組織將清算組成立起來。清算組成立后具體負責
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等工作。清算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二、破產
基金資產清算程序的規定
基金財產清算的主要程序是:
1、
基金合同終止后,
基金管理人向清算組辦理移交手續,由清算組統一接管
基金財產,其他任何人不得對
基金財產進行處理和處置;
2、清算組對
基金財產進行清理、核查和確認,也即進行清產核資,以查實和確定
基金財產;
3、清算組在對
基金財產清理、核查和確認的基礎上,編制
基金財產賬冊,并對
基金財產進行估值;
4、清算組負責對
基金財產進行變現,主要是將
基金持有的
股票、債券等
證券品種賣出變換成現金;
5、清算組按照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份額比例,進行剩余
基金財產的分配;
6、分配剩余
基金財產后,清算組應當制作
基金清算結果報告,并報國務院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7、最后由清算組發布
基金清算公告。
補充:依照本條第2款的規定,清算組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及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組成。具體來講,
基金清算組成員應當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從事
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具有從事
證券法律業務資格的律師以及國務院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人員組成。
基金清算組可以聘請必要的工作人員。
依照本條第3款的規定,清算組作出的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國務院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并公告。由于
基金財產清算涉及所有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清算組作出的清算報告應當經獨立的社會中介服務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以取信于
基金份額持有人,之后要將清算報告報送國務院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并及時向社會公告。根據有關規定,
基金清算賬冊及有關文件應由
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從上述整理的內容我們可以了解到破產
基金資產清算規定的相關內容,涵蓋了
基金破產清算司法解釋與
基金破產清算程序。同時對于
基金投資風險我們應該了解更深入了,我們在這里提醒您,雖然
基金投資風險低于
股票,但我們仍然要正視
基金投資的風險,選擇自己適合的
基金風格,謹慎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