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經濟補償經濟賠償的條件是什么?(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具體說來,
離婚賠償條件如下:(一)一方重婚或者與他人
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遺棄行為的。(二)因為上述行為而導致法院判決
離婚。也就是說,
離婚賠償應該以
離婚為原因,如果沒有達到
離婚程度,而是在婚內損害,則不應該單獨提起夫妻之間的損害賠償。(三)受害方受到了損害。這種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兩種。(四)請求人無過錯。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起
離婚訴訟,如果提出請求
離婚賠償,必須與
離婚訴訟同時進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視為其對這一權利的放棄,以后也喪失了請求賠償的權利。如果有過錯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
離婚訴訟,無過錯的一方為被告,被告不同意
離婚,也沒有提起
離婚賠償請求,可以在
離婚后一年內,單獨提出
離婚損害賠償。在一審時如果沒提出,在二審時才提出來,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對于調解不成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在
離婚后1年內,可以另行提起
離婚 賠償訴訟。需要明確的是,
離婚時有關財產分割的具體情況是基于實際的財產認定情況而定的,法律上明確只能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而對于一方所有的財產是不可以進行分割的,具體的共同財產認定可以基于雙方舉證的情況來進行認定。二、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不準
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
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見,如果不具備該條件,而僅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但沒有被判
離婚,也就不存在
離婚損害賠償。需要指出的是,
離婚這一要件還要求
離婚的客體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如果是無效婚姻,如婚前隱瞞了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而導致的
離婚,也無適用
離婚損害賠償之余地,同樣,對于可撤銷婚姻被撤銷后也不適用該制度。
離婚經濟補償的具體標準是基于實際的
離婚原因而定的,必須存在過錯行為的情況下,無過錯方才可以主張要求賠償,但法定的過錯行為也只有法律上規定的具體標準,具體情況下可以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