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署名權有訴訟時效嗎?維護署名權是有訴訟時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侵犯
著作權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自
著作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權利人超過兩年
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
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
著作權保護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
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計算。”二、法律規定
著作權的保護期有多長?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等
著作權的其它權利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
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等
著作權的其它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其
著作權不再受保護。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攝影作品,其發表權等
著作權的其它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后五十年內未發表的,其
著作權不再受保護。三、署名權的行使限制有哪些內容?權利的行使應受限制,這是現代民法的基本要求之一。盡管法律沒有規定,在有些情況下,署名權的行使也應受到限制。如某作者在作品出版前決定不在作品上署名或署上一種姓名,在書稿印成后又要求署名或改變署名,除非出版社愿意接受,否則作者的要求就難以實現。再如,有些作品已經多次使用后,使用者難以表示出原作者姓名,如經多次演繹的作品,即可不指出其姓名。綜合上面所說的,署名權就是屬于著作人所得到的一種權利,對于此權利可以是個人的真名也可以是其它的名字,對于此權利同樣也是不能被他人進行侵犯,如果有此行為作為當事人就有權利在訴訟時效之內向法院
起訴,從而要求相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