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的要件是什么,
違約責任有哪些
違約形態 一、
違約責任的要件是什么
1、
違約行為的主體是
合同當事人。
合同具有相對性,違反
合同的行為只能是
合同當事人的行為。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行為導致當事人一方違反
合同,對于
合同對方來說只能是違反
合同的當事人實施了
違約行為,第三人的行為不構成
違約。
2、
違約行為是一種客觀的違反
合同的行為。
違約行為的認定以當事人的行為是否在客觀上與約定的行為或者
合同義務相符合為標準,而不管行為人的主觀狀態如何。
3、
違約行為侵害的客體是
合同對方的債權。因
違約行為的發生,使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從而侵害了債權。
二、
違約責任的
違約形態
1、不能履行。又叫給付不能,是指債務人在客觀上已經沒有履行能力,或者法律禁止債務的履行。在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
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工作能力,為不能履行。在以特定物為標的物的
合同中,該特定物毀損滅失,構成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還可分為全部不能履行和部分不能履行。全部不能履行若屬嗣后不能履行的,可構成
違約責任的要件。部分不能履行若屬嗣后不能履行時,當然構成
違約責任的要件;若屬于自始不能,在能履行部分而不為履行時,構成
違約責任。
2、 延遲履行。又稱債務人延遲或者逾期履行,指債務人能夠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屆滿時卻未履行債務的現象。其構成要件為:存在有效的債務;能夠履行;債務履行期徒過而債務人未履行;債務人未履行不具有正當事由。是否構成延遲履行,履行期限具有重要意義。
3、不完全履行。是指債務人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債務的本旨,包括標的物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質量、運輸的方法、包裝方法等不符合
合同約定等。不完全履行與否,以何時為確定標準?應以履行期限屆滿仍未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給付時為準。如果債權人同意給債務人一定的寬限期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給付,那么在該寬限期屆滿時仍未消除或者令行為給付,則構成不完全履行。
4、拒絕履行。是債務人對債權人表示不履行
合同。這種表示一般為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例如,債務人將應付標的物處分給第三人,即可視為拒絕履行。
5、債權人延遲。或者成受領延遲,是指債權人對于以提供的給付,未為受領或者未為其他給付完成所必須的協力的事實。
違約責任的要件,法律中主要規定了三方面的內容,包括
違約行為的主體、
違約行為是一種客觀的違反
合同的行為以及
違約行為侵害的客體。至于
違約的形態,那就有五種了。詳細內容,您可以從上文中進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