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與繼續履行的關系是什么
違約方支付
違約金后要繼續履行
合同嗎
一、
違約金與繼續履行的關系
關于
違約金與繼續履行的關系,我們認為在堅持
違約金的賠償性的同時,應探究當事人的真實意圖,決定是否可以同時要求繼續履行,這個問題屬于
合同解釋問題。
1、對于遲延履行
違約金,包括沒開始履行和中斷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從當事人的意思看,是預定遲延履行造成的損失補償,沒有免除繼續履行的意思;從法律看,所以可以要求繼續履行。
2、對于不履行約定的
違約金,當事人的意思就是就整個不履行
合同造成的實際損失預定的賠償金,守約一方只能在要求支付
違約金和要求繼續履行之間作出選擇:要么要求支付
違約金,免除對方繼續履行的責任;要么,要求繼續履行,不得要求支付
違約金,除非出現《民法典》規定的不得強制實際履行的情形。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八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
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
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
違約責任的承擔。
此時不履行約定的
違約金和繼續履行就不可并用。當然,當選擇了繼續履行而不得要求支付
違約金時,可能造成了其他的如質量瑕疵的損失,那么,這時并不是適用已約定的
違約金,而可以要求其他的補救措施或損害賠償的問題。
3、不排除就履行不符合約定而約定
違約金的情形。《民法典》提供了要求更換、重作、維修、退貨、減少價值或者報酬等法定的補救措施,并沒有免除繼續履行的責任,補救措施與繼續履行可以并用,沒有必要就此約定
違約金。如果約定了這種情形下的
違約金,那么,應該堅持
合同自由原則,尊重當事人的選擇。但這只是對因其
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補償,并未免除
違約方履行
合同的義務。若守約方在要求
違約方支付
違約金的同時,要求其繼續履行
合同,依法應當予以支持。若
違約方拒不履行
合同,根據守約方的請求,應當依法判令
違約方增加對
違約金的承擔數額。
二、繼續履行的概念
繼續履行:我國《民法典》也叫強制履行,學說上又稱強制實際履行或者依約履行,指在
違約方不履行
合同時,由法院強制
違約方繼續履行
合同債務的
違約責任方式。
強制履行,其方式因債務的具體內容的不同而又差異,其通常適用的對象是交付金錢、財物、票證、房屋土地等。
強制履行是同解除
合同完全對立的補救方法,主張強制履行就不能請求解除
合同,主張解除
合同就不能請求強制履行。
三、
違約金的概念
違約金是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直接規定,一方當事人
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
違約金的標準是金錢,但當事人也可以約定
違約金的標的物為金錢以外的其他財產。
違約金具有擔保債務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懲罰
違約人和補償無過錯一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國家將其作為
合同擔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國家將其作為違反
合同的責任承擔方式。
違約金有兩種:
①懲罰性
違約金,其作用全在懲罰,如果對方因
違約而遭受財產損失,則
違約一方除支付
違約金外,還應另行賠償對方的損失。
②補償性
違約金,是對
合同一方當事人因他方
違約可能遭受的財產損失的一種預先估計,給付了
違約金,即免除了
違約一方賠償對方所遭受的財產損失的責任;即使損失大于
違約金,亦不再補償。
違約方支付
違約金后要繼續履行嗎?這個要根據具體的
合同約定,當事人主觀意愿來判定。對于遲延履行
違約金,當事人沒有免除繼續履行的意思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對于當事人在
合同中約定不履行
合同賠償
違約金的,可在支付
違約金和要求繼續履行中作出選擇;對于約定不合理的
合同,可以尊重當事人選擇。不同情況下有不同的處理方式,為您進行解答,希望能幫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