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
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第十三條,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友非法牟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二)使其親友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三)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四)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二、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與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區別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與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在客觀方面都利用了職務便利,主觀方面都出于故意,并且具有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而且兩者同為結果犯。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1.犯罪主體不同。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主體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這里的工作人員不僅僅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也不僅僅指董事、監事、經理等管理層人員,而是泛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所有工作人員。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主體是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和經理,范圍要小很多。2.客觀方面不同。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將本單位的盈利業務交由自己的親友經營,或者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進行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商品或者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銷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親友經營管理的單位采購不合格商品。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3.犯罪結果要求不同。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犯罪結果為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的犯罪結果為行為人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關于為親友非法牟利罪,如果行為人雖然利用職務便利實施了為自己的親友經營非法提供便利的行為,但如果沒有給國家利益造成實際損失或者雖有實際損失但不屬于重大損失,則都不能以本罪論處。犯罪主體上,本罪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這里的工作人員,不僅僅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也不僅僅指董事、監事、經理等管理層人員,而是泛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所有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