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后發現遺囑怎么辦對于
遺產法定繼承后發現遺囑判決這個問題,如果
遺產法定繼承后發現遺囑的,雖然已經按照
遺產法定繼承,但是可以在發現遺囑起兩年內進行
起訴,這時先前的法定繼承判決便失效,以遺囑為標準進行
遺產繼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
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
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
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
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執行。第二百二十八條
執行工作由
執行員進行。采取強制
執行措施時,
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
執行完畢后,應當將
執行情況制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
執行機構。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
執行人未按
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
執行人的存款、債券、
股票、
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
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
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
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二、遺囑
執行的程序如何所謂遺囑的
執行,是指在遺囑發生法律效力以后,為實現遺囑人在遺囑中對
遺產所作出的積極的處分行為以及其他有關事項而采取的必要行為。換句話說,遺囑的
執行是為了實現遺囑內容所進行的必要的行為。遺囑繼承是由設立遺囑和遺囑人死亡兩個法律事實所構成,它分別具有設立效力和
執行效力。設立遺囑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即受到法律的保護,具有設立效力。遺囑人一旦死亡,他所設立的遺囑即具有
執行效力,由繼承人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
遺產。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囑托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
執行遺囑;如果沒有此項囑托,則全體繼承人以平等地位參與遺囑的
執行。為了保障未成年的繼承人和不在繼承開始地點的繼承人的利益,遺囑人可以囑托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個人或者組織充當遺囑
執行人,負責
執行遺囑。遺囑
執行人通常是遺囑人所信賴的、能體現遺囑人意愿的無利害關系人,他在
執行囑托任務時,繼承人無權對
遺產進行處分。遺囑自遺囑人死亡之日起開始
執行,其過程大致如下:1、出示遺囑,向有關人員公布遺囑內容;2、編制
遺產清冊,并予宣布;3、繼承人或其他人對遺囑沒有爭議時,把
遺產按遺囑的要求進行處理。綜上所述,法院判決后發現真實有效的遺囑的,會按照遺囑內容重新分割
遺產。只要遺囑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規定的內容,并且被繼承人在立遺囑的時候也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那么就會一直擁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