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根據實際的書寫人不同,可以分為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其中自書遺囑很顯然就是指由繼承人自己來親子書寫遺囑。而這樣的遺囑也是要滿足條件后才有效,那么自書遺囑的有效條件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實質條件
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年滿18周歲且精神狀態正常的人立的遺囑才有效。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后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2、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詐所立遺囑以及被篡改、偽造的遺囑無效。3、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4、遺囑應為缺乏勞動能力而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
遺產份額。不得處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
二、形式條件
1、遺囑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打印出遺囑只是簽名,注明年、月、日,其
效力是有爭議的,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該打印的遺囑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遺囑。2、遺囑須由遺囑人簽名遺囑人的簽名須由遺囑人親筆寫上自已的名字,而不能以蓋章手印或畫押等方式代替。無遺囑人簽名的自書遺囑,應為無效。自書遺囑如需涂改、增刪時,遺囑人也須于涂改、增刪處簽名并注明時間,否則,其涂乞討、增刪的內容無效。3、遺囑須注明年、月、日遺囑中的時間記載是確定遺囑人的遺囑能力的準據,也是在有多份遺囑時確定各份遺囑先后的準據。遺囑中未注明日期的,或者所注的日期不具體的,例如,只注明年、月,而未寫日的,遺囑不能生效。在看完了上文的介紹后,我們知道自書遺囑的有效條件包括哪些,其中主要區分為了實質條件和形式要件,這都是需要滿足的,否則的話就會導致自書遺囑無效,那么也就不能按照遺囑的內容來進行
遺產分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