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征收時農民享有的十六項權利
農村土地征收時農民享有的十六項權利
我們提醒您:
1、土地所有權及使用權
維護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受違法行為的侵害;
2、預征知情權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政府應將預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
3、調查結果確認權
預征土地現狀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
4、申請預征聽證權
經農戶申請,國土資源部門應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5、參與報批權
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為各級政府在征地報批時的必備材料;
6、批復結果知情權
土地征收批復文件下達后10日內,人民政府應將批復結果公告給被征收土地的農民;
7、土地補償知情權
土地補償征收公告后45日內,由國土資源局對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公告;
8、調查結果核準權
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時,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進一步核準。
9、補償方案聽證權
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10、要求公告權和拒絕補償登記權
未依法進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11、要求公告權和拒絕辦理補償、安置手續權
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
12、對補償標準爭議權
因未按照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有權提出協調申請;有權提出裁決申請;
13、拒絕履行政令權
土地補償費未全額到位有權拒絕交出土地、有權阻止施工;
14、恢復耕種權
土地征收批復后二年內沒有實施,造成土地荒蕪的應由批準的政府批準收回,交由原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15、違法舉報權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法占用土地等行為都有權舉報;
16、享受社保權
征收農民土地的應保障農民的長遠生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