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部門是怎么規定的?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
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立案?!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申請
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一)負有
執行義務的人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
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二)申請
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
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四條本解釋第三條規定的自訴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二、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符合哪些條件才會立案?(一)在人民法院發出
執行通知以后,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巳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在
執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
執行的;(三)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
執行,致使
執行工作無法依進行的;(四)聚眾哄鬧、沖擊
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
執行人員,致使
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五)毀損、搶奪
執行案件材料、
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
執行器械、
執行人員服裝以及
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后果的;(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
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綜上,
執行標的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對該類案件都是具有
管轄權的,以自訴案件處理的拒不
執行判決裁定罪,如果雙方當事人在法院宣判之前就已經和解了的話,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