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包土地
合同單方面毀約怎么辦?已經生效的土地承包
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
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
違約,更不得單方解除
合同。解除
合同即構成
違約,應當承擔
違約責任。承包土地
合同一方當事人單方
違約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持
合同的效力,等待對方履行。當一方預期
違約,對方可堅持
合同的效力,要求或等待對方到期履行
合同,以靜觀對方的態度是否有所變化,然后決定是否采取相應措施。對于明示毀約,守約方應明確要求對方撤回毀約的思表示,而不能一味地坐等對方履行,以免擴大損失。對于默示毀約,守約方一時無確切證據證實對方毀約,可等待對方到期是否履行;若對方到期不履行,可依實際
違約中的不履行情形追究其
違約責任,或者依法解除
合同,請求賠償損失。二、土地承包
合同效力認定注意事項有哪些?發包方或者多數村民要求確認
合同的效力,或者在審理相關案件中需要確認
合同效力的情形。此類案件涉及的是以其他方式承包的
合同的效力問題。1、原則上,只要
合同形式合法應確定
合同的效力,特別是作為發包方的村委會主張
合同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持。2、多數村民因違反民主議定原則主張村委會與他人簽訂的
合同無效的,如承包方種植1年以上的,原則上不予支持;承包方種植不足1年的,原則上認定
合同無效;投入不大的可予以適當補償;有大量投入的,主要針對承包費,必要時針對承包期限作出調整。3、 確認
合同效力后,如發包方主張增加承包費的,可視情增加。4、
合同本身存在不明確之處,如“兩委”成員口頭答復,
合同條款不全、原村委會成員以個人名義出具答復意見等,此情形下,做出不利于
合同繼續履行的解釋。綜上所述,雙方簽訂土地承包
合同,如果一方毀約,構成民事侵權,作為守約方,有兩種選擇,要求對方繼續履行
合同,或者解除
合同并由對方支付
違約金。在土地承包
合同上引發糾紛,調解不成的,可以找有關部門調解,或者去申請仲裁。